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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哈尔滨市物业管理规定( 200 4年4月23 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 4年6月10 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0 4年7月13 日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5 号公布自 2004 年8月1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 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县(市)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工商、物价、公安、环保、供热、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通讯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作好物业管理工作。第四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一)业主共用供水、排水、供电、供热、消防等设施设备; (二)属于一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 (三)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大体相适应。第五条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 50 %以上, 或者首个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 2 年的, 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第六条具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条件的, 建设单位应当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通知后 30 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所派人员组成。参加筹备组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组建后 7 日内,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筹备组成员名单; 建设单位应当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交付使用时间等必要的资料。筹备组按照《业主大会规程》有关规定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第七条住宅物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 按套计算, 有单独房屋产权证的一套计一票。非住宅物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 按物业建筑面积计算, 不超过 100 平方米有单独房屋产权证的计一票; 超过 100 平方米的, 每超过 100 平方米再计一票。单个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 30 %,剩余投票权按照其他业主占全部投票权的比例分摊给其他业主。第八条首次业主大会应当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委员的资格、任期、改选、罢免,经费筹集、使用、管理等事项作出约定。第九条首次业主大会应当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但不得同时在所聘物业管理企业中任职。业主委员会应当由 3 人以上单数委员组成, 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确定。第十条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在选举产生之日起 30 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等材料向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