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连锁商店加盟合同
Franchise contract of chain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文档中文字均可自行修改
编订:YunBo Network
连锁商店加盟合同
说明:本合同书适用于权利人明确其责任和义务的履行,阐明权利双方在期限内进行的 事项,可用于电子版存档或实体印刷,使用时请详细阅读条款。
(以下称:“加盟者”或“加盟店”)赞成 公司主
导的连锁理想,协约遵守其运营规章中的各条款,并申请加盟,
公司亦承认其加盟。两者就有关加盟事项缔结如下合 同:
第一条组织
公司(以下称“总部”)主导本事业,并所有 "公司”登记商标。
总部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加盟者的地区集团设“地区总 部”或直辖的“分部”(与前款一样,统称“总部”)。
总部在没有设地区总部或直辖分部的地区,可将总部事 业的一部分委托给第三者,并称作委托业务的“支部”(以下称
“支部”)。
第二条加盟
加盟金。每个店铺为 元,在缔结加盟合同时向
总部支付。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字时起,此加盟金即充作 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请保证金。此加盟金不返还。
加盟者是位于(商店住所)的商店“公司店”
的经营者,本商店作为 公司连锁的加盟店,具备以下
条件,并决心遵守本合同,诚实地从事经营。
(1) 依照总部的标准化计划,保持商店的结构;
(2) 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
(3) 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专门从 事经营,或者要使从业者具有统一的连锁意识;
(4) 在积极地协助连锁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
(5) 要认识作为 公司连锁商店的社会使命,忠实
地为顾客服务,作一个永远提供便宜商品的商店。
第三条加盟特权
加盟者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
(1)依靠使用"公司”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
"公司"的知名度和信用;
(2 )进货“公司”商标的商品,才能使用“ 公司”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3) 在商店的新设或装修方面,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 标准化计划,争取商店的现代化;
(4) 加盟店的商品计划,按照总部(支部)制定的标准化 计划,可以接受适合商店店址条件的商品供应计划的综合性援 助;
(5) 被选定的商品,能以较稳定的价格进货,因此可以获 取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另外,还可得到适时的特价商品;
(6)
可以参加总部(支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 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12
(2) 向他人转让或转用配发的物品、文件以及情报等,或 复制复印;
(3) 不管以本人名义还是以他人名义,加入实质性的同业 种的其他连锁,或有连锁关系;
(4) 向他人转让或担保抵押只有缔结本合同才享有权利及 加盟店的营业权、租借权和与营业有关系的动产、不动产或债权 等;
(5) 其他由总部(支部)等禁止的事项。
第十八条更改劝告
当加盟者没有充分实行本合同的条文及总部(支部)的指示,
或缺少诚意时,或者因加盟者自身经营管理不妥,或被认为不热 心时,总部(支部)要以书面形式劝告更改。加盟者对此劝告必 须予以确实的答复并加以实行。
第十九条不可抵抗的免责
在由于天灾,灾害及没有任何争议的原因给商品进货及其他 总部(支部)活动造成障碍时,加盟者应承认是不可抵抗的,不 得提出异议。
第二十条加盟者的解除权
加盟者根据自己的意愿,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o在此情况下, 应在6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总部(支部)提出预告。但在接近规 定的事业年度中旬已向总部(支部)交付了 6个月的技术指导费 时,可将预告期缩短为30日前。
第二^一条总部的解除权
当加盟者适合以下各项之一时,总部(支部)有权解除 本合同:
(1)
缺少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加盟条件时,或者对本合同、 运营规章因故意或过失而出现重大违反时;
(2) 不坚持向总部(支部)集中进货的原则,在规定外进 货,或者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指导与其他业者进行连续性的交 易时;
(3) 不遵照总部(支部)的更改劝告,或不予以确实的答 复时;
(4) 滞付商品货款、技术指导费、手续费、负担金以及其 他债务返还,或不遵守支付期限及规定的支付方法时;
(5) 当总部(支部)判断商店的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或 财务状况明显恶化,或营业陷入不景气等不能继续进行正常的经
营时;
(6) 接受破产禁治产的通告、准禁治产的申述或抵押、临 时抵押,或者与犯罪有关系等,总部9支部判断其作为连锁店不 合格时;
(7) 加盟店废止营业时;
(8) 有损害作为连锁信用的言行,或者妨碍了连锁活动及 欲妨碍时;
(9) 因法人的组织、代表者、干部、股东、社员等的变更 或合并,使法人实体发生变更,总部(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