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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保工程监理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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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金保工程建设]
委托监理合同
委 托人: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监 理人: 北京中保天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武汉市金保工程建设
签订地点:北省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签订日期:
第一部分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武汉市汉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与监理人 北京中保天和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委托人委托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项目名称:武汉市金保工程建设
项目地点: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项目规模: 拟投资200万元
项目内容: 设备采购、机房建设、软件开发、系统集成
监理费: 人民币伍万元(¥50, 000)
二、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 定义相同。
三、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本合同标准条件;
本合同专用条件;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 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 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
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签章)
地址:
授权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邮编:
电话:
监理人:(签章)
地址:
授权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和平东街支行
账号:817421143808091001
邮编: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各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 继承人。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 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 当事人。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 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 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 碍或延误,因而增加工作或持续时间。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七 条规定监理人应当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 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 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同专用条件
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相关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合同专用条件 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当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 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 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合同 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按合 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当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 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 完成或中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 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 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当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 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当在合同 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 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 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 常驻代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