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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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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ffy51856fy 2016/6/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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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20927( 颁布时间) 20021201( 实施时间) 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 2年9月27 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城的房屋拆迁,应当注意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 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 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计划、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管理工作。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不得实施拆迁。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提交的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二)申请的拆迁范围与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一致;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落实到位;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符合本条例规定。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五日内, 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应当及时将公告内容告知被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期满十五日前, 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答复。第十二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 应当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工程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 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三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 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第十四条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 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