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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胶东地区引黄调水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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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胶东地区引黄调水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人古代表 2021/6/30 文件大小:9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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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山东省胶东地区引黄调水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3
山东省胶东地区引黄调水工程
质量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胶东地区引黄调水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严格基建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争创优质工程,依据国家、水利部及省有关规范、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工程的全部工程建设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 本工程的建设,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各有关单位应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确保工程合格率达100%,争创优质工程。本工程的质量目标为确保达到省、部级以上优质工程。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及体系
第五条 本工程各参建单位均应认真落实有关保证工程质量的政策、法规、规范和规程,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及体系,质量检验机构和配备的质量检查人员必须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
第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检查体系和规章制度,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由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胶东调水工程项目站负责本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要主动接受质量监督项目站的监督。
第八条 本工程全面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健全工程质量检查、监控体系,认真编制监理大纲及实施细则。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的核心,工程质量目标的控制是依靠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行全面的、全过程的质量监控来实现的。监理单位应在加强监理制度建设的同时,充实加强监理人员的水平和数量,对大型建筑物需设相应资质的监理实验室。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会签制度。
第十条 建立健全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层层落实质量责任制。施工单位应成立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并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在施工中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加强计量、检测等基础工作,严格实行“三检”制。
施工单位要落实质量责任制,明确具体的施工组织措施、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工程施工原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规定、质量奖罚制度等。
施工单位应对质量检查、监督、检测单位的工作予以配合、协助。
第十一条 省建管局、省胶东地区引黄调水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有权依照工程进度对所有工程项目的质量进行巡回检查、监督、随机抽样检测,并有权随时抽取各单位的施工资料及记录等进行检查。
第三章 质量保证资料
第十二条 质量保证资料是用来系统反映单位工程的结构技术性能、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重要资料,本工程的质量保证资料主要包括各类产品的合格证、试验报告单、检查记录等。
第十三条 本工程的质量保证资料在施工过程中由施工单位保存,工程竣工验收时,由施工单位提交完整齐全、符合要求的技术档案。
第十四条 在进行工程质量评定时,应系统地核查各方面的质量保证资料,确保质量保证资料达到“基本齐全”的要求。
第十五条 本工程的质量保证资料由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核实。
第四章 中间产品的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本工程中间产品主要指建筑工程所需的原材料以及由原材料组合而成的零部件和设备等,主要包括:
1、水泥、钢材、掺合料、外加剂、砂、石骨料、土料、石料等原材料;
2、砼、砂浆、预制构件、金属结构等半成品;
3、土工织物、保温板、闸门、止水、启闭设施、水泵、电气设备、自动化观测监控设备等。
第十七条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已在现场但经监理、监督、检测等部门认定不合格产品应及时清理出场。
第十八条 中间产品的性能质量检测,一般采取随机抽样进行,并采用统计方法评定其质量。本工程的中间产品除施工单位自检外,监理、检测单位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检。
第十九条 中间产品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
(二)符合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符合以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一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