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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农业综合开发渔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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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农业综合开发渔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lu2yuwb 2021/6/30 文件大小:2.49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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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农业综合开发渔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辽宁农业综合开发渔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渔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渔业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渔业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规范项目申报、审批建设程序和行为,明确职责分工,提高项目决策水平,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11〕16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农发渔业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发渔业项目是指为了发挥渔业行业技术优势,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示范、服务、保障作用,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农业部批准,由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下同)参与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发渔业项目的申请、评估、审批、实施、计划、监督和验收管理。
  第四条 地方各级渔业部门应与同级农发机构建立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的合作机制,共同做好部门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
渔业主管部门以组织项目实施为主,应主动与农发机构沟通协调;农发机构以资金管理为主,应把部门项目管理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组成部份,积极配合和参与。
  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农发机构要加强农发渔业项目管理队伍的建设,定期培训管理人员,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 农发渔业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提出开工报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
第七条 农业部于每年5月底前,与国家农发办联合制定下一年度分类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相关政策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一)农发渔业项目的申报单位或扶持对象主要为基层渔业部门和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
“联合社”)、渔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承担良种繁育、科技推广的国有农(林)场、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扶持繁育、养殖基地项目。
(三)根据需要与可能,合理确定单个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
(四)当年已申报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和其他财政资金扶持的,不得同时申报农发渔业项目。
(五)已上市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申报农发渔业项目。
第八条 农发渔业项目由省渔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发机构根据项目申报指南、中央财政资金指导性指标和项目申报方案等,联合下发部门项目申报通知,并由基层渔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发机构择优选项,自下而上逐级联合上报至省渔业主管部门和省农发机构。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需要,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研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总论、项目背景、市场供求与行业发展前景分析、地点选择与资源条件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环境评价、效益与新增能力、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
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每个项目应由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提出独立审查意见,综合专家意见后形成对项目的评审意见。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由省渔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农发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联合行文批复,并报农业部和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终止、变更或调整由省渔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农发机构审批,项目终止、变更或调整批复文件报农业部和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用于农发渔业项目的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构成。农发渔业项目建设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用于部门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全部无偿投入。
第十六条 农发渔业项目应按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一定比例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比例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财政配套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足额落实。
第十七条 农发渔业项目财政资金应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执行县级报账制的有关规定,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