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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申请、地方标准申报、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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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申请、地方标准申报、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审批表.doc

上传人:lu2yuwb 2021/6/30 文件大小:2.36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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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申请、地方标准申报、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审批表.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申请、地方标准申报、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审批表
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辽宁省地方标准的管理,提高地方标准的管理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负责编制和下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组织制修订、批准发布地方标准。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有关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本专业范围内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组织草拟、复审、修订地方标准。
第五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辽宁省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可制定推荐性农业标准规范,具体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和推荐性地方标准。
强制性地方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内容应限制在下列范围:
(一)保障国家安全;
(二)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欺诈;
(三)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四)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五)保护环境;
(六)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
其他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七条 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应当根据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切实可行。
第八条 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广泛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九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修订工作。
第十条 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地方标准应当纳入当地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二章 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立项。
第十二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一季度征集本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有关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制修订地方标准的项目建议。
有关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收集的项目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根据需要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制修订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一类项目在项目完成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给予适当经费补助;二类项目为自筹经费项目。
第十四条 地方标准申请立项应提交项目建议书(附件一、附件二)。
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制修订的必要性,范围,主要规范的内容,国内外情况(包括标准查新)简要说明等。拟制定为强制性地方标准的项目,还应当说明其制定的依据及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的,应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十五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征集到的地方标准项目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拟定地方
成的,项目自动终止。
终止项目确需继续制定的,重新申请立项。
第二十条  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可以进行下列调整:
(一)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和急需地方标准时,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随时予以立项;
(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直接确定地方标准的制修订项目;
(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适宜制修订地方标准的项目,应当终止;
(四)无法完成的项目,由主要起草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的书面申请,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或者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终止项目;
(五)主要起草单位发生变更的,应由变更后的主要起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 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确定后,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公布。
第三章 标准起草
第二十二条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成立标准起草小组进行标准起草工作,并注意发挥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
标准起草小组人员应由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标准化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 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批准立项一个月内制定具体的标准起草计划;
(二)督促标准起草小组按照计划完成标准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