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律审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规范性文件制定、消防执法活动的法律审核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四川省公安机关案件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法律审核是指对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法律审查、核实的工作。本规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第三条法律审核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体现公平、公正、有错必纠的基本原则。第四条法律审核实行事前审核。依照本规则确定的法核事项未经审核,办案单位和个人自行报请审批的,审批责任人不得予以审批。第五条法律审核应当实行专任审核。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法制部门为本级法律审核部门(以下简称法核部门),审核人员由支队法制科、大队(科)的专职或兼职法制员担任。法核人员不能同时为该规范性文件起草、案件办理的主办人员。第六条法律审核以法核人员签名并加盖法核印章为审核凭据。第二章审核内容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审核是指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法定权限,对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进行的法律审核。消防机构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则。第八条案件审核主要包括: (一)除当场处罚外,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等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采取传唤、查封、扣押、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责令停止举办等行政强制措施。第三章审核程序第九条规范性文件草案须先经业务部门领导,联合起草的经主办业务部门领导审核后,报法核部门进行法律审核。规范性文件草案法律审核一般于三个工作日内审结。法律法规对时限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后 30 日内报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法制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案件审核程序及要求: (一)法核部门接到移送审核的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属审核范围、材料齐备的,应当受理。(二)案件审核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要求办案人员作出书面、口头说明,也可以由审核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三)行政案件法律审核在行政处罚告知后,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进行。(四)一般案件在二个工作日,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在五个工作日内审结。法律法规对案件时限有规定的除外。(五)对退回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按照法核部门的意见及时办结。(六)对重大、复杂、疑难和有争议的案件,法核部门可以提请支队执法例会决定。第四章审核权限第十二条总队法规处负责对总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审核。支队、大队办理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办案部门报总队法规处进行法律审核: (一)对单位拟作出罚款处罚,数额超过 30万元的; (二)拟作出没收产品或违法所得处罚,数额超过 20万元的。第十三条支队法制科负责对市、州支队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办理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法律审核。支队所属城区大队办理的消防行政案件由支队法制科进行法律审核。第十四条大队办理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报支队法制科法律审核: (一)对单位拟作出罚款处罚,数额超过 10万元的; (二)对个人拟作出罚款处罚,数额超过 2万元的;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