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九章第九章商事代理法商事代理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代理关系第三节代理合同和外贸代理制第一节概述一、代理的概念二、代理权的种类三、国际商贸活动中常见的代理形式四、无权代理五、表见代理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 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相对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二、代理的种类 1、按代理人在实施行为时的身份分类①直接代理②间接代理 2、按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类①大陆法系对代理权的分类:法定代理、意定代理②英美法系对代理权的分类:明示授权代理、默示授权代理、紧急处分代理、追认的代理、不可否认的代理③《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对代理的分类: 明示授权代理、默示授权代理④我国法律对代理的分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三、国际商贸活动中常见的代理形式(一)直接代理的形式(二)间接代理的形式(三)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一)直接代理的形式 1、独家代理商 2、普通代理商 3、雇用代理商(二)间接代理的形式 1、经纪( Manager ) 经纪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中介服务活动,具体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收取佣金为目的,通过居间、代理、行纪等服务方式, 促成他人交易的经济活动。旧时指“牙商”,即“牙行”的商人。它是撮合货物销售的中间人。古代时“牙”是“互”字的俗字。“牙市”亦即“互市”,“牙人”即“互人”,意思是互通有无的人。 2、行纪行纪是指经纪机构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承担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在英美法系各国的法律中一向仅有“信托”概念,在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中则仅有“行纪”概念,只有在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中,才既存在“信托”概念又存在“行纪”概念。(三)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1、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①保付代理人②保兑银行③保险经纪人④运输代理人 2、对被代理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四、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 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民法通则第 66 条第 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有时也把其称为狭义无权代理,即指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之代理。五、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表见代理的代理权有欠缺,本属于无权代理,因本人行为造成表面上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权存在,在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间,信赖利益涉及交易安全,较本人利益更应保护。所以,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之效果,即由本人而非行为人负代理行为的效果。表见代理的特别法律要件: 。包括以本人名义实施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 。表见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行为人若有代理权, 适用有权代理的规定。 。这一点是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最大的不同,也是表见代理之所以发生有权代理效果的根本理由。如交付印章于行为人保管,或把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交付行为人。 。即相对人在与行为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时,并不知其无代理权,且无从得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