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条分缕析----香港创业板市场规则透视      2002-01-08
第一部分创业板的市场定位
 
    第二部分上市规则的主要内容
    第三部分上市规则的要点分析
    第一部分创业板的市场定位
    一、以增长型公司为目标
   
    创业板以增长公司为目标,因此不会限制发行人的行业及规模。同时创业板看重的是“增长潜力”,也不会对发行人提出盈利方面的要求。虽然创业板市场允许所有行业的公司上市,但是创业板强调的“增长概念”将特别适合高科技企业,它们与创业板市场的高增长主题及其发展战略相一致。另外,创业板也允许创业资本将他们所投资的企业上市,以及让综合类企业把它们的个别项目分拆上市。
   
    创业板的主要目标是为香港和中国内地的中小企业提供一个融资渠道,此外,创业板也支持那些由香港及台湾投资的内地企业上市。因此,在创业板成立初期,创业板上市公司必须是在以下地方成立的企业:香港、中国内地、百慕大及开曼群岛(百慕大和开曼群岛为兔税区,大量在中国内地投资的外资企业在此注册)。
    以后,创业板公司将逐步扩展到东南亚及国际的层面,将创业板发展成为一个国际性的增长市场,为增长企业提供一个本土以外的离岸市场,让这些企业可以在一个高透明度及监管完善的市场筹集资金。这也有助于这些企业在亚洲地区提升其商业形象和拓展业务。
    为了确保创业板市场的声誉,首批将挑选素质极高的20-30家发行人上市。
    二、适合专业投资者的高风险市场
    同现有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可能在以下三个方面具有更大的风险:
    ——股价的波动可能更大而频繁。
    ——股份的流通性可能偏低。
    ——公司破产的可能性也较高。
    因此现有市场和创业板市场适合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就如同它们分别适合不同类型的公司上市。一方面,想回避较高风险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现有市场的成熟企业,以期能获得稳定的回报;另一方面,有较高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可以选择投资于创业板公司,以期获得高风险投资可能带来的高回报。为此,创业板在各个方面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创业板的规则和设施是针对专业投资者的标准而设。创业板强调公司要作出完整、及时和经常性的信息披露,而电子化的交易及信息发布设施也使专业投资者能够方便和及时地在市场上交易及搜集资料。在市场规则拟议初期,曾考虑设置最低交易额限制(50,000元港币),以将创业板限定为专业及有经验的投资者的市场。因其不利于活跃市场并给专业投资者带来不便,现已取消这项限制,而是通过充分的风险揭示来提醒投资者。
   
    基于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创业板的投资者可能会承担更大的风险。所以创业板在充分披露信息的前提下,采取了买者自负的理念。投资者要根据披露信息对创业板公司或发行人的营运能力自行作出判断。在评估申请人是否适合上市的问题上,联交所发挥的作用将极其有限,并且不会对申请人的营运能力作出评估。
    三、独立的市场地位
    创业板是联交所现有市场以外的另一个市场。尽管创业板和现有市场同属于香港联交所,并且创业板市场在启动初期会使用联交所的一些资源,但创业极拥有自己的机构和专职人员,拥有独立的前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