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构建和谐社会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理念分析
来源: 作者: 日期:09-06-03
   一、和谐社会的涵义
“和谐”一词,蕴含和衷共济、内和外顺与协调、和睦之意。“和谐”一词在我国源远流长,是具有深厚民族传统文化底蕴的一个词汇,反映了人民群众对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在我国古代文化和哲学思想中,就不乏有关和谐的观念和对和谐社会的憧憬。《易传》所谓的“保合太和”,孔子所言的“致中和”,道家主张的“合异以为同”等等,这些观念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古代社会原始和谐状态的反映。“和谐”作为社会状态,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也有过相关表述,马克思在《1844 年经济哲学手稿》中就把共产主义定义为“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恩格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也把共产主义称为“人同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这表明实现社会和谐是马克思主义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
关于和谐社会的深刻内涵,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明确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 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和谐社会作为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在构建过程中必定需要内在理念的指引,任何一种社会状态的构建背后都需要有相应的价值理念支撑,如果没有这种支撑,构建和谐社会问题解决就只能停留在表面上,既无系统性,也没有长远的考虑,其结果只能是问题越来越多,难以应付。因此,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确定其内在的理念。对于和谐社会的理念,笔者认为最为重要的就是人权的理念,公正的理念以及法治的理念,与之相适应的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也应该按照人权、公正和法治的理念来进行,并且要把这些理念作为价值指导思想贯穿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始终,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二、理念分析
(一)人权的理念
和谐社会应该以尊重人的权利、保障人的权利为目的,以弘扬权利本位为特征,在当前处于转型期的情况下,尤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树立人权的理念。人权是人和人和谐相处的共同尺度。创造和谐而不是冲突,是人权的内在要求。和谐的社会状态以安全、和平为显著标志。安全对应着秩序,和平排据暴力,人权有着建立秩序和消除暴力的功能。人权的政治表现是民主,它的法律表现是法治,法治即是社会关系的秩序化。在有序的社会中才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