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浙水建[2003]29号 2003年4月21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为了加强水利、水电、围垦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护招投标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水利部水建[1995]30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0号公告公布的《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结合我省水利建设项目的特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本原则水利建设项b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适用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境,由国家投资,中央、省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排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水利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和配套、附属工程。凡国家和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应按国家和省重点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实施办法和规定执行。
第四条 管理机构省境的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1.国家和水利部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国家和水利部进行管理;
2.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负责管理;
3.除上述二项外由省水利厅审查初步设计的水利建设项目,由省水利厅负责管理;
4.其他水利建设项目,由市(地)水利局进行管理。
上述第3、4二项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具体业务分别由市地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具体负责本级水利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招标办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或执行本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细则;
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
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
4.组织审定招标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和投标单位资格;
5.组织审定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及标底;
6.审批评标机构;
7.监督参与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
8.审核中标单位;
9.协调、处理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有争议的问题;
10.监督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六条 招标工程围 凡水利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或单项建筑物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都应实行施工招标投标,否则不得开工。
小于以上投资限额的工程,是否招标,由建设单位决定,若不实行施工招标,亦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承包施工。
第七条 招投标管理费招标工程在合同签订后十五天,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按规定向招标办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单位资格
1.是依法成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
2.有组织招标项目相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4.有组织初选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6.有与中标单位谈判、签订合同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2-6项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咨询单位代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可按国家的有关收费标准收取咨询服务费用。
第九条 招标单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法规、政策、条例以及本实施细则;
2.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施工企业资质标准,初选投标单位;
3.根据招标办法、评标原则和造价管理规定,提出招标申请;组织或委托招标文件和标底的编制;组织招标、评标会议;向招标办报送评标报告;
4.根据合同管理规定,负责签订承包合同;
5.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
第十条 招标工程条件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2.建设项目已列人省或地方的年度计划。
3.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4.项目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要求;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6.施工准备工作(三通一平)基本完成;
7.已在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好监督手续。
8.应实行施工监理制的工程,已按规定落实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 分标方案 施工招标可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工期长短、施工现场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