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通用合同条件
1. 一般约定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合同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以及其他构成合同
组成部分的文件。
合同协议书:指第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
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包括招标项
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
补充。
: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
明价格的清单。
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
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承包人建议书应包括承包人的设计图纸及相应说明等设
计文件。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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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
人。
: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工程和设备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
工设备。
区段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
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
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
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日期、检验和竣工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开始工作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