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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依 据《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 189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二、 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第二章单位申请
第三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评、整改结果,向水 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评审申请。申请 须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登录水利安全监督网 ()通过“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 理系统”完成。
第四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符合
申请条件且材料合格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通知其开展评审 机构评审;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要 求其补充或说明;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
第三章评审机构评审
第五条通过材料审核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水 利部认可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评审所需费用根据评审工作 量等实际情况,由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与评审机构本着自愿、 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
第六条 评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二) 具有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 备;
(三) 从事水利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工作5年以上;
(四) 具有满足评审工作需要的人力资源,其中评审工 作人员不少于15人;
(五)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过程 控制体系,建立并实施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评审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含)以上学历,且具有中 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
(二) 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5 周岁,身体健康;
(三) 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水利安全生产标 准化评审标准,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四) 经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八条评审工作人员的从业要求: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 格按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二) 认真履行评审工作职责,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三) 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不得泄露被评审单 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四) 在评审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五) 仅可在一家评审机构从事评审工作;
(六) 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参加知识更新培训。
第九条 评审机构现场评审工作程序:
(一) 根据被评审单位实际,制定评审工作计划,选派 评审工作人员开展评审。评审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5人, 且与被评审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
(二) 召开评审工作会议,听取被评审单位安全工作汇 报,了解被评审单位安全工作情况;
(三) 对照评审标准要求,现场查证查看,进行人员询 问,形成评审记录,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召开总结会议,通报评审工作情况和推荐性评审 意见。
第十条 被评审单位所管辖的项目或工程超过3个时, 应抽查不低于3个项目或工程现场。
项目法人须抽查开工一年后的在建水利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