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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借款担保合同案例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的案例
借款担保是指借款人有一定的担保人作保证或利用一定的财产 作抵押而取得借款的行为。那么借款担保担保合同出现纠纷后,如何 确定管辖权呢?本文为大家带来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的案例, 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淄博某医院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某纤维有限公司、 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摘要】
对于合同条文的解释,必须探究合同当事人内在的、真实的意 思表示,而判断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首要方法,是判断合同条 文的字面意思表示,即文义解释的方法。只有在文义解释不能确定合 同条文的准确含义时,才能运用其他的解释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XX)民二终字第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某医院。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医院院长。
被上沂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
负责人:王锐,该行行长。
原审被告:某纤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正,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淄博某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博山支行)、原审被告某纤维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原审被告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 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XX) 鲁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 判员裴莹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朱海年、代理审判员宫邦友参加的合 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安杨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中行博山支行与某医院、某公 司、某公司共签订九笔借款合同和相应的保证合同,其中第一笔于 XX年10月14日签订的编号为淄中博借字XX050号、数额为300万 美元的借款合同在第十七条对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的条款 中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 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提交淄博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余八笔借款合同和相应的保证合同 均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 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依法直接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八笔所涉及的贷款数额 为114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9175354元。依据上述事实,山东省高级 人民法院认为,中行博山支行所诉的借款合同中,第一笔借款合同涉 及的300万美元,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对此该院无管辖权。但 其余的八笔借款合同所涉及的1142万美元未约定仲裁,而约定依法
直接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八笔合同所涉及标的为1142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9175354元,已超出中行博山支行所在地淄博市 博山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该院民商事案件 的收案范围,由该院立案并无不当。综上,某医院对本案所涉的九笔 借款合同中,对其中的淄中博借字xx050号、数额为300万美元的借 款合同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该院予以支持;对其余的八笔 借款合同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因无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该 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