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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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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今晚不太方便 2016/6/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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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 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86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意见》(宁党办发〔 2007 〕 4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政府令第 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宁党办字〔 2014 〕3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是指县委各部委,人大机关,政府各部门及派出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机关。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第三条机构编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员额、领导职数和编制结构、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等。第四条县机构编制委员会( 以下简称县编委) 是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2—及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的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编办)是县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 在县编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机构编制管理应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和“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原则, 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 严格执行“三个一”制度、“一支笔”审批制度、和“五不准”等规定。建立完善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制度,实现机构编制的动态管理。第二章职责管理第六条职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一)职责配置。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管理和工作实际赋予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任务、管理权限等。(二)职责调整。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职责进行划入、划出、取消。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职责配置原则和依据(一)配置原则。机关单位应当遵循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在机构设立时一并确定, 并根据政府职责的转变,适时调整。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 原则上有一个机构承担;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承担—3—的职责,应当划清职责分工,明确主要管理部门和协助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应当遵循事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并在机构设立时一并确定。(二)配置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上级相应部门职能设置情况;现有工作运行情况。第八条界定机关单位职能的程序(一) 部门申请。部门( 单位) 对所承担的职责有异义时, 应专题报告县编办,并提供相关依据。(二)审核确定。县编办经仔细核对、认真研究后提交县编委会议审定, 重大事项的调整需报请县委、县政府审批。同时,不得将机关的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第三章机构管理第九条机构设置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 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第十条除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明确要求外, 按照机构设置实行限额管理的要求, 限额外不再增设新的行政机构,不再增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第十一条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 凡是部门能够—4—承担的职能,不得要求再设议事协调机构,已经设立的要逐步清理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部门承担。第十二条机构设置的程序及权限(一) 申请。县党政群机关、乡镇( 街道)、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增设、撤并或改变机构名称等,应向县编办提出专题报告。陈述理由,包括设立机构的目的、机构性质、名称、职能、规格、隶属关系、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经费来源,以及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有关政策依据等。(二) 审查。县编办接到部门或单位报告后, 应根据现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审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三)审批。确需设立的行政、事业机构经县编委会议审议后, 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报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经费形式, 应当根据其职责配置情况,确定为全额预算、定额补助和自收自支。第十四条经批准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的事业单位, 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四章编制管理—5—第十五条行政机关使用行政编制,除后勤服务岗位外, 不得将行政编制与事业编制混用。事业单位不得同时使用两种以上经费形式的事业编制。不得跨层级调整使用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及单列管理的教职工、卫生院等编制。第十六条按照编制“总量控制、分级管理”的规定,由编办在自治区下达的行政、事业编制总额内,提出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员额意见,报县编委会或党委、政府审定。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