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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体制,加强工资总额的管理,维护经济秩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属、区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以及驻深的国有企业和国有内联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员工劳动报酬的总额,包括下列各项: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效益工资);
(四)津贴、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政府规定经营者工资在员工工资总额外单列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工资总额管理实行"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宏观调控"的体制。
第五条 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坚持宏观管好,微观搞活的原则。在政府宏观管理下,企业享有分配自主权;
(二)坚持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三)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以下简称"两个低于"原则)。
第六条 企业工资总额由市劳动部门负责综合管理。
第二章 工资总额的确定与使用
第七条 企业按"两个低于"原则确定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基数、平均工资基数由劳动部门核定;实现利润基数、劳动生产率基数由产权部门核定。
企业根据核定的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实现利润增长幅度,员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按增加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
第八条 前条工资总额基数按平均工资基数乘以企业员工平均人数的办法确定。
平均工资基数,第一年以分类定级的同类企业的平均工资和资本金利润率为依据,参照企业上一年的实发数,按《平均工资基数调整表》进行调整。第二年以后按企业上年度平均工资应发数确定基数。
平均工资基数调整表
本企业上年度平均工资是同类企业平均工资的百分比--本企业上年度资本金利润率是同类企业资本金利润率的百分比a--企业当年平均工资基数的核定办法
0%及其--以下--90%及其以下--按同类企业平均工资80%-100%确定
90%-100%--按同类企业平均工资90%-110%确定
110%及其以上--按同类企业平均工资100%-110%确定
90%-10%--90%及其以下--按同类企业平均工资80%-100%确定
90%-110%--按本企业上年度平均工资确定
110%及其以上--按同类企业平均工资100%-120%确定
110%及其--以上--90%及其以下--按同类企业平均工资90%-110%确定
90%-110%--按同类企业平均工资100%-120%确定
110%及其以上--按同类企业平均工资10%-14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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