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铁路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监理的管理,规范监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监理工作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铁路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贯彻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据《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通过委托监理合同,将施工阶段应由监理单位承担的工作委托给监理单位并提出具体要求。制定监理管理办法、完善监理考核机制,批复监理规划,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检查监理单位履行合同情况,考察进场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核对进场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组织监理工作专项检查,掌握监理动态,通报监理情况,报送监理工作信息。
建设单位负责本项目监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监理工作检查计划,检查监理单位机构设置、制度建设、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落实各级检查部门有关监理工作问题的整改回复,做到闭环管理;收集、分析监理工作情况、建立管理台帐、报送监理信息。
第三章 监理工作职责
第五条 监理工作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负责,总监理工程师受监理单位委托具体负责项目监理工作的制度。
第六条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依据审核合格的施工图,执行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实施监理工作。
第七条 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履行委托合同,配齐监理单位人员,配备监理所需试验、检测仪器及办公、生活、交通设施设备,满足监理工作要求。
第八条 监理工作是建设管理工作的延伸,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及信息管理,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和环保水保监督等实施监理,履行监理职责。依法合规的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坏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转让或分包工程监理业务。
第九条 编制《监理规划》,报建设单位审批;依据批复的《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条 监理单位是安全风险防范及控制的检查单位。监理单位应参与和监督施工单位的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检查施工单位风险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按标准化监理站要求做好自身标准化管理,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标准化推进工作。
第十二条 按规定完成隐蔽工程验收、旁站监理、日常巡查和检验批、分项、分部验收等工作。
第十三条 参加合同履约、进场开工条件检查;参加技术交底、首件评估、工艺试验、工艺评估、阶段评估等;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等。
第十四条 环水保监理
除按上述要求执行外,还应重点检查国家、地方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相关法规、制度的落实,检查设计文件中关于环水保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监理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业务要求
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铁路建设规章制度、专业知识,积极参加监理业务培训,熟悉新标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
二、针对工程实际,认真编制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1.《监理规划》编制应针对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监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