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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征地拆迁补偿】(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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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征地拆迁补偿】(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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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 
有效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 4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3] 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3] 23号)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征收本区高塘岭街道、喻家坡街道、月亮岛街道、大泽湖街道、白沙洲街道、黄金园街道、金山桥街道、廖家坪街道、丁字湾街道、书堂山街道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货币安置。 
  征收白箬铺镇、乌山镇、铜官镇、桥驿镇、茶亭镇、东城镇、乔口镇、靖港镇、格塘镇、新康乡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为主要安置方式。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四条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地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报区人民政府批复后发布; 
  (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概算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应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七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纳入和费用的发放以及基本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等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村务公开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救助等工作。 
  区公安部门配合土地行政部门做好征地拆迁入户调查及人口认定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并办理转户手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暂时停办征地公告发布后的户口迁入和分户等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 
  (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 
  (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 
  (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支持、配合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三章    征地补偿费用的标准和管理 
  第十条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标准按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核算、支付,区征地办、区财政部门对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确保被征地农民及时得到足额补偿;负责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的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区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征地补偿资金按项目实行管理。 
      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80%在征地公告发布前存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补偿专用账户,其余部分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未足额存入前,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