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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的区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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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的区别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作为劳动关系消灭的两种情形,从法律效果上来看,其结果都是 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具有一定相同性,但劳动合同解除与终 止毕竟是两种使劳动关系归于消灭的不同方式,二者在成就条件、程序、法律后果等诸多 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并直接导致劳动者在遇到这两种情形时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差别,采取 维权手段的差别。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二者进行简单的比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明确知道,在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两种情形中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同,以便双方更好地解决 因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存在以下不同之处:
一、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是否由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因出现法定的情形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情形,一方单方通知或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劳动合同解除一定会涉及到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意思表示,要么是单 方的意思表示的结果,要么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并可以因此将劳动合同解除分 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法定解除又分为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和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因此,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即通知对方,意思表示到达 对方时,解除生效。
劳动合同终止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 不消灭的情形。劳动合同终止主要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的出现,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实出现,一般情况下,都会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消灭。
二、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不同
(一)劳动合同解除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意定解除(劳动合 同法36条)、劳动者提前通知单方解除即劳动者主动辞职(37条)、劳动者随时单方解除 即被迫解除(38条)、用人单位单方通知解除(39条)、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单方解除(40条、 41条),前述各种解除的成就条件是不同的,下面分别进行分析:
1、 意定解除: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解除条件即成 就。
2、 劳动者30日提前通知解除:为了保障劳动者全面自由发展的权利,我国《劳动法》 和《劳动合同法》均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即劳动者单方无条件提出辞职的权利,但为 了达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平衡,法律规定,此种劳动合同解除条件只有在劳动者履 行一定法定程序(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后才能成就。
3、 劳动者单方被迫随时通知解除:此种劳动合同解除是在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劳 动合同的行为或着劳动者的人身受到威胁、迫害的情形下,劳动者有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 同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 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 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