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该协议是否应予撤销?
作者:付陈友 发布时间:2012-08T4 08:57:45
【案情】
被告张某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手扶拖拉机将横过马路的高某(73周岁)撞伤, 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次日,高某与死者高某的丈夫及子女在基层 法律服务所的见证下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张某一次性赔偿死者亲属人民币 35000元(包括丧葬费、交通、治疗、死亡赔偿金等全部在内)。协议还约定死 者家属主动向司法机关提交谅解书,请求相关部门对张某的刑事责任从轻处理。 另外,该协议明确本次纠纷为一次性处理,死者亲属放弃对张某因本次事故的 一切诉讼,该协议签字生效。随即张某履行了该35000元,死者高某的亲属也 向张某本人出具了谅解书。随后,公安机关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 死者高某与被告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后原告即死者高某亲属以高某系非农户 口(渔民定量),其应得赔偿数为252291. 1元,明显高于35000元,双方签订 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诉至法院。
【分歧】
该协议是否显示公平,是否应予撤销?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协议不存在显示公平的情形,不应撤销。
第二中观点认为:该协议确实显示公平,应予撤销。
【评析】
正常情况下,协议的撤销,适用的法律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该条规定: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 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具体到本案,原告诉请的理由是双方签订的协议显示公平的合同。所谓显 示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结合我原则时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实质性显失公平与程序性显失公 平相统一。其具体构成要件有: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 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结果的不公平作为一个客观要件而构成显失公平的 条件是自然的,但这种结果的不公平是在订约之间由合同的内容决定的,该合 同一且付诸履行,其结果将导致双方得到经济利益明显失衡,也就是说评定双 方权利义务是否显失公平,利益是否严重失衡,应以订立合同之时合约的内容 为基础,由于内容上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对等,将该事约付诸履行, 双方得到的最终利益也一定会严重失衡。而对于在订立合同之后由于各种不可 归因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原合约的内容和履行结果显失公平的,应根据诚实信用 原则,依情势变更制度和理论而变更或解除合同。第二、合同受益方具有明显 优势,或受损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并且受益方利用了该 优势或者对方的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将当事人的主观真实意愿 作为评定显失公平的标准,有利于防止当事人一方自愿接受不利条件后,又以 利益不均衡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排除交易中人为的风险因素。
本案中死者的户口性质,如果是农村户口,则原告应得死亡赔偿金为9118 元/年X 7年=63826元;若为城镇户口,则原告应得死亡赔偿金为22944元/年X 7 年=160608元。不论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不考虑其他损失,仅死亡赔偿 金一项就远远大于35000元,所以签订协议时,客观上协议的内容严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