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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意见第61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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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继承法意见第 61 条
【篇一:继承法法条】
好学教育:
继承法法条串讲
继 承 法
第一章 总 则
【重点法条】 ?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
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 36、39~40 条。?
【意思分解】 ?
1?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难点在
某个被继承人宣告死亡的确定 (《民通意见》第 36 条),以及后来宣 告死亡判决被撤销后继承人返还财产问题 (《民通》第 25 条、《民通 意见》第 39、40 条)。在宣告死亡的情形下,继承开始的时间是人 民法院判决宣告之日。 ?
2? 如遇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
亡的先后时间的,一般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几个死亡人
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如几个人辈份相同,则推定他们同
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 ? 3? 关于继承开始的地点,一般以
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为宜,也可以被继承人的主要财产所在
地为继承开始地。
【重点法条】 ?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
(一)公民的收入; ?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
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
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
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
好学教育:
【意思分解】 ?
关于遗产的范围,向为考试的重点和难点,一定要搞清下面几个问
题:? 1?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 ?
(1)首先应分清楚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 (第 26 条);?
(2)其次应分清楚家庭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限; ?
(3)再次应分清楚个人承包所得收益与个人承包权之区别,前者列入
遗产范围,后者能否由继承人继续承包,要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的情况办理。另外,还要分清个人承包与家庭承包的区别,后者在
某一家庭成员死亡后,其他成员当然有权继承承包。 ?
(4)最后应注意,基于特定身份所享有的财产权,在本人死亡后,其
继承人不能继承。如革命残废军人的抚恤费,职工因伤致残抚恤费,
复员、转业军人资助金、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等。革命军人牺
牲、职工因公死亡,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抚恤金,
是对亡者家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由受抚慰者本人所享有,这些都
不能作为遗产。但被继承人生前已领取的抚恤费等费用的剩余部分
则属于遗产,可以继承。 ?
2?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故被继承人遗留的盗赃物、
不当得利等财产不是合法财产,也不是遗产。
【重点法条】 ?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
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相关法条】 本法第 16、27、31~32 条。?
【意思分解】 ?
关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的关系,是《继承法》最
基础性的知识,不得含糊。 ?
1? 掌握第 5 条三者之适用顺序。 ?
2? 遗嘱继承与遗赠之区别在于:前者的继承人为法定继承人范畴,
而受遗赠人恰恰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 16 条)。?
3? 正因为遗嘱继承优先适用于法定继承,反过来可说法定继承是对
遗嘱继承的适用起着补充作用。所以,在不能正常适用遗嘱继承的
情况下,则适用法定继承 (第 27 条)。对于第 27 条的五种情形,一定
要记住。 ?
4? 了解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 31 条)。?
5? 掌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属的两种情况 (第 32 条)。
【重点法条】 ?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
好学教育: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 ? 重的。 ? ?
【意思分解】 ? 掌握继承权丧失的四种情形。 ?
【不要混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