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档案综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站档案的科学管理,保护和利用档案信息资
源,为中心站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根据《档案法》以及国家档案管理
部门有关规定,结合中心站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中心站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具有
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书、基建、资料、业务等不同载体和内容的文件材
料,它是中心站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历史记录,反映中心站不同
时期的历史面貌,是中心站工作查考、制定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中心站档案工作是中心站相关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提高
中心站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维护中心站历史面貌的一
项重要工作,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中心站的工作计
划,统筹安排,保障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中心站档案工作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
导。
第六条 中心站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档案,包括文书、基建、
资料、业务等档案,均由中心站综合档案室统一保管,任何部门和个
人不得擅自留存,以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七条 中心站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材料,
由各部门初步整理后,及时向综合档案室移交;业务档案则由业务部
门整理完毕之后,再向综合档案室移交。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
完整、准确。
第八条 综合档案室负责档案材料接收后的归档、管理工作,对
各门类、载体的档案,都要进行系统化整理,保持归档材料之间的历
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便于利用管理,并编制各类档案的检索工具,
积极主动提供档案利用,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服务。
第九条 综合档案室要建立档案的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
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规定准确编制档案工作统计
报表,及时上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综合档案室要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
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档案鉴定领导小组审核、分
管档案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一条 中心站的档案库房应做到有防盗、防火、防虫、防鼠、
防潮、防尘、防光、防高温高湿等设施。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
对破损的档案应及时修补、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
第十二条 综合档案室要建立健全档案的借阅制度,根据档案的
机密程度,确定不同的利用范围,规定不同的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档案人员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档案管理的有
关专业知识,熟悉业务技能,能胜任本职工作。档案工作岗位人员要
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在离职前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综合档案室应按时向上级机关移交由本单位制发的、
或由本单位收到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及政府部门颁发的正在执
行的非秘密现行文件;在本单位保管已超过 10 年的永久、长期文书
档案,连同档案目录和有关的检索工具一并向上级机关移交。
各类档案归档制度
一、文书档案归档制度
(一)归档范围
凡是本站党务、群团、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
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属文书归档范围,具体范围按《文书档案保管期限
表》(附件 )所列条款执行。
(二)归档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要齐全、完整、准确、系统。
2、按照归档原则和制定的档案分类编号方案进行科学规范化的
归档,确保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真实地反映本站历史面貌,便
于查找利用。
3、从 2011 年开始归档。所有文件材料按年度归档,并根据《文
书档案保管期限表》(附录 )的规定,准确划分档案材料的保管
期限。
4、归档文件材料应逐件在文件首页上方空白处加盖档号章,并
填写各项目内容。每份文件单独装订,编页号。永久、长期保存的档
案在装订时应用不锈钢钉装订。
5、归档的永久、长期档案应编有《归档文件目录》一式三份,
并附上年度归档说明,其中一份随相应的文件放在档案盒内,其余用
于制作档案目录;短期文件目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随相应的文件放
在档案盒内,一份用于制作档案目录。
(三)归档份数
发文一式两份,收文一式一份。
(四)归档时间
每年的 3 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