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单位财务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
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
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财
务预算,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
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经济活
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由县会计中心统一负责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
作。
第六条 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单位财务预算管理
第七条 单位财务预算是指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
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单位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
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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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
据单位特点、发展计划、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
县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第九条 单位参考以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根据财
务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根据单位发展需要与财
力可能,编制预算内、外资金和经营服务性捆绑使用的综合
财政零基预算。 单位财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
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单位根据年度单位计划,提出财务预算建议数,
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 单位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
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
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不可控因素、或者根据
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财务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的,
单位通过报请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局调整财务预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
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 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单位从财政局取得的各类事业
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
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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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
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
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
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
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
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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