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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膏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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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 牙膏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国家质检总局二〇〇六年八月一、牙膏产品生产许可总则 1 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了做好牙膏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牙膏产品,即为执行 GB 8372 — 2001 标准的牙膏。尚未纳入本实施细则的其它产品,增补时另行规定。 2 工作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牙膏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以下简称审查中心) 是国家质检总局牙膏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产品审查机构( 以下简称审查机构) 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牙膏产品企业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审查人员培训、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牙膏产品审查机构设在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和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乙 22号邮政编码: 100833 联系电话: 010-68396613 ; 010-68396621 传真: 010-68396664 电子邮件: cocia@ 网址: 人:相建强高元琴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 227 号邮政编码: 210029 联系电话: 025-86538058 ;025-86517944 传真: 025-86538058 电子邮件: walele210@ 网址: 联系人: 汪东华张晓强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牙膏产品发证检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及相应的质量安全评价工作,企业可将所有样品送至任意一个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单位检验。牙膏产品生产许可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 227 号邮编: 210029 电话: 025-86538058 ;025-86517944 联系人: 汪东华张晓强国家轻工业牙膏蜡制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端街 43号邮编: 150010 电话: 0451-84654118 传真: 0451-84670723 联系人:孙东方孟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牙膏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牙膏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3 生产许可程序 申请与受理 申请生产牙膏产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05 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40 号令), 2005 年 12月2 日起,企业不得新建年生产能力 2000 吨以下的牙膏项目。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除特别规定外,均为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存一份,审查机构存一份,审查中心存一份。): 《牙膏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附件 1);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有关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附件 2); 企业所使用的原辅材料的种类超出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时,提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也可在企业实地核查时提交);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 产品审查要求中规定需要补充的其他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