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富蕴县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车运行行为, 保障学生乘车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校车运行和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车, 是指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取得使用许可, 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的 7 座以上载客汽车。第二章校车、驾驶人资质管理第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取得许可,严禁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校车提供校车服务。第五条校车驾驶人必须具备驾驶载客汽车的各项有效证件,同时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年龄在 25— 55 周岁之间; (二)最近连续 3 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2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 1 年内无驾驶客运校车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 身心健康, 无传染性疾病, 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史; (六)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及犯罪记录。第六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 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第三章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第七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 落实各部门、各单位职责, 建立完善校车管理责任制度。县政府成立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教育、公安、交运、安监、财政、乡镇分管教育等部门组成。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多肯(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刘芳焕(县教育局局长) 3 成员: 徐良臣(政府办主任) 张延强(政府应急办主任) 恩特马克(纪检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崔振立(县审计局局长) 木黑提(县财政局副局长) 丁轩利(县交通局局长) 叶尔江(县卫生局局长) 于辉(县安监局书记) 余红平(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胡尔买提(县消防大队参谋) 波拉提(县教育局党委书记) 及各乡镇主管教育副乡长(副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教育局, 办公室主任由刘芳焕同志兼任, 副主任由波拉提同志兼任, 具体负责校车日常监管工作。第八条校车领导小组职责 4 (一) 负责统筹协调校车管理工作, 制定学生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定期研究校车管理中存在问题, 及时通报校车运行管理、违法违规处理情况。(二) 建立校车安全监控系统, 对校车运行实施全程监控。(三) 对申请办理校车标牌的材料进行初审, 并建立健全校车管理台账。(四) 寒暑假定期对学校校车安全分管负责人、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培训。(五)组织学校每年 2 月、 8 月按时参加校车安全技术检测。(六) 会同教育、公安、交运、安监等部门协助乡镇和学校勘察确认学生接送线路,对不符合通行安全要求的道路、桥梁及时通知、督促所属乡镇和相关部门整改。(七)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校车投诉案件。(八) 根据校车运行路线, 逐辆核定乘坐校车收费标准。第九条教育部门职责(一) 认真履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职责, 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机制, 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年终综合考评。 5 (二)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每学年与相关学校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状, 督促学校与驾驶人及学生家长签订校车安全责任状,完善校车管理台账。(三) 会同公安、交运、安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对接送学生校车安全情况进行专项治理。(四) 每学期期末对学校校车安全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纳入学校年终综合考评。第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内校车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负责属地校车的检查、监督和指导等安全管理工作。(一)定期组织辖区内交警中队、派出所、交管所、学校等单位, 开展接送学生校车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查处超载、超速、带病行驶和农用车、三轮车等非法载运学生行为。(二) 改善交通条件, 保障道路、桥梁质量。科学设置停靠站点, 对会车困难路段增设会车点, 对垂直相交路段增设弯道,确保校车行驶顺畅。第十一条公安(交警)部门职责(一)建立校车及驾驶人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档案。(二)加强校车准入源头管理,负责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审查校车驾驶人资格。每年 2月、 8 月做好校车安全技术检测工作。 6 (三) 加强校车行车监管, 查处校车超载、超速、酒驾、毒驾以及使用“三无车”(无牌无证无保险)、故障车、拼装车、农用车和报废车等校车接送学生的违法行为。(四) 在学生上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