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规定(暂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提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规定(暂行)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金矿、铁矿、石膏矿、粘土矿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矿山)。矿山系指依法从事矿山资源开采活动的矿山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作业单位。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规定(暂行) 第三条生产矿山应具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工程和坑探探矿工程应取得相关的安全审批文件。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规定(暂行) 第四条矿山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为首的安全生产行政管理体系和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规定(暂行) 第五条矿山应全面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为支撑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并做到持续改进。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规定(暂行) 第六条矿山应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低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规定(暂行)第二章组织保障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规定(暂行) 第七条矿山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下列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及外来施工人员,下同)不足 300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不少于 3名比例配备,其中至少有 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二)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不足 1000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不低于从业人员 5‰但最低不少于 3名的比例配备,其中至少有 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从业人员在 1000 人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不低于从业人员 5‰的比例配备,其中至少应当有 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的,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并配备安全总监。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规定(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