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978年11月3日,中央军委批准同意海军舰艇命名方案,11月18日由海军颁发《海军舰艇命名条例》。
1986年7月10日,海军再次对《海军舰艇命名条例》又作了补充和修改。
(航空母舰、战列舰、巡洋舰)和核潜艇是由总参谋部命名,新《海军舰艇命名条例》规定巡洋舰以上的舰艇由国务院特别命名;[1]
(驱逐舰、护卫舰、潜艇、大型登陆舰)和下级别的舰艇由海军司令部命名。
辅助船艇均以表明所在海区和性质的名称再加序号的形式命名。
新造或新接舰艇入列或更名时,由批准授名的领导机关正式授予舰名舷号,颁发《舰艇命名证书》,舰艇按照《舰艇条令》的规定举行命名典礼;舰艇命名享受“终身制”,中途一般不予更名。舰艇退役时,其舰名舷号由授予机关注销,不再授予后续舰艇。
舰艇命名享受“终身制”。若旧舰艇退役,新舰艇可承续前名。
海军规定了三大舰队的命名辖区:
北海舰队辖区用华北、东北、西北等14省、自治区、直辖市(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山东、河南)的地名进行命名;
东海舰队辖区用华东7省、直辖市及新疆自治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新疆)的地名进行命名;
南海舰队辖区用华南及西南9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的地名进行命名。
具体命名规定是:
航空母舰、巡洋舰以行政省(区)或词组命名;
驱逐舰以“大、中城市”命名;
护卫舰以“中、小城市”命名
核潜艇以“长征”加序号命名;
常规导弹潜艇以“远征”加序号命名;
常规鱼雷/导弹/攻击潜艇以“长城”加序号命名;
扫布雷舰以“县、州”命名;
猎潜艇也以“县、州”命名;
船坞登陆舰、坦克登陆舰均以“山”命名;
步兵登陆舰以“河”命名;
补给舰以“湖泊”命名;
训练舰以人名命名。
辅助船艇以所在海区和性质的名称(如南运、东拖、东油、北标、海捞)再加序号命名。
我国海军序号规定
舷号以1XX开头的为驱逐舰,其中105-130属北海舰队;131-159属东海舰队;160及以后属南海舰队。
舷号以2XX、3XX开头的为常规动力潜舰,而部份扫雷舰亦以3XX开头。
舷号以4XX开头的为核潜艇。
舷号以5XX开头的为护卫舰。
舷号以6XX开头的为反潜护卫艇(猎潜艇)。
舷号以7XX开头的为导弹护卫艇。
舷号以8XX开头的为补给舰、扫布雷舰。
舷号以9XX开头的为登陆舰。
500吨以下的小艇以X字头开始,X1字头为导弹艇,X2字头为鱼雷艇,X3字头为护卫艇,X5字头为登陆艇。
以上原则不包含各式勤务舰艇(军事运输舰船、航行补给舰船、维修供应舰船、医院船、防险救生船、试验船、通信船、训练船、侦察船)。
26艘驱逐舰
105号舰“济南”号旅大级导弹驱逐舰隶属北海舰队(2007退役,海军博物馆)
106号舰“西安”号旅大级导弹驱逐舰隶属北海舰队(2007退役,海军工程大学)
107号舰“银川”号旅大级导弹驱逐舰隶属北海舰队
108号舰“西宁”号旅大级导弹驱逐舰隶属北海舰队
109号舰“开封”号旅大级导弹驱逐舰隶属北海舰队
110号舰“大连”号旅大级导弹驱逐舰隶属北海舰队
112号舰“哈尔滨”号旅沪级导弹驱逐舰隶属北海舰队
113号舰“青岛号”旅沪级导弹驱逐舰隶属北海舰队
115号舰“沈阳号”“051C”级导弹驱逐舰隶属北海舰队
116号舰“石家庄”号“051C”级导弹驱逐舰隶属北海舰队
131号舰“南京号”旅大级导弹驱逐舰隶属东海舰队
132号舰“合肥号”旅大级导弹驱逐舰隶属东海舰队
133号舰“重庆号”旅大级导弹驱逐舰隶属东海舰队
134号舰“遵义号”旅大级导弹驱逐舰隶属东海舰队
136号舰“杭州号”现代级导弹驱逐舰隶属东海舰队
137号舰“福州号”现代级导弹驱逐舰隶属东海舰队
138号舰“泰州号”现代级导弹驱逐舰隶属东海舰队
139号舰“宁波号”现代级导弹驱逐舰隶属东海舰队
161号舰“长沙号”旅大级导弹驱逐舰隶属南海舰队(2008退役)
162号舰“南宁号”旅大级导弹驱逐舰隶属南海舰队
163号舰“南昌号”旅大级导弹驱逐舰隶属南海舰队
164号舰“桂林号”旅大级导弹驱逐舰隶属南海舰队
165号舰“湛江号”旅大(改)级导弹驱逐舰隶属南海舰队
166号舰“珠海号”旅大(改)级导弹驱逐舰隶属南海舰队
167号舰“深圳号”旅海级导弹驱逐舰隶属南海舰队
168号舰“广州号”“052B”多用途导弹驱逐舰隶属南海舰队
169号舰“武汉号”“052B”多用途导弹驱逐舰隶属南海舰队
170号舰“兰州号”“052C”防空型导弹驱逐舰隶属南海舰队
171号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