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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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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
为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监管企业投资、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工作,现将我委制 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 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 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 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 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广西 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2004] 7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重要子企业是指企业实行母子公司 管理体制,母公司投资超过其净资产10%以上的全资子企业 或控股子企业,或投资虽不足母公司净资产的10%,但属从 事主营业务、作为母公司核心的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用现金、实物、有 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对外投资(含设 立全资子企业、控股参股企业、受让或转让股权、收购兼并、 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 本建设、技术改造)、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 委托理财等)等。
第四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责任主体,国资委依法 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应 的管理机构。企业还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理机 制,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活动可能 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第五条投资应遵循突出主业,控制非主业的原则。投资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要求,符合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及年度投资计划。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国资委确 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 务。
第二章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 计划,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企业(包 括重要子企业)应在当年2月底前向国资委报送企业当年度 投资计划。
第七条企业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应附有详细的文字说 明材料。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的总投资规模及分项投资规模;
(二) 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三) 进度安排与保障措施;
(四) 投资计划表,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 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附表一)
第八条国资委受理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报送的年度投 资计划,并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和核准管 理;国有控股企业(公司),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资委 报送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按《公司法》及章程
的规定进行审议表决;国有参股企业(公司),参照国有控 股公司执行。
第九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投资项目是指按照企业 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 投资项目(包括全资子企业和控股子企业投资项目)。
第十条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除20个工 作日内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反馈企业外,一般不再 回复。
第三章备案、核准的标准
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十一条企业要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出资人权益。
(一) 企业用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基金、债 券、期货投资,确需投资的,必须经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 为总经理办公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按国家规 定规范运作;
(二) 严禁对已经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全资、控股企 业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
(三) 企业不得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 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第十二条企业要规范担保行为,防范和规避担保风险。
(一)企业不得为股东、非法人单位、自然人或企业高 管人员投资的企业(公司)提供担保;
(二)企业原则上按股权比例为投资企业提供担保,一
般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提供担保;
(三) 除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企业对投资企业担 保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