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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1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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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11220( 颁布时间) 19911220( 实施时间) 20030301( 失效时间) 山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 1991 年 12月 20 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安全保障第四章专用通信第五章社会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邮电通信管理, 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事业, 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群众服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邮电通信管理。第三条发展邮电通信事业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和优先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第四条发展邮电通信事业必须重视科技进步, 加强高新技术应用和设备更新改造,不断提高邮电通信科学技术水平。第五条发展邮电通信事业应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采取国家、地方、使用单位投资和利用外资等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应通过深化改革, 加强经营管理, 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积累更多的建设资金。第六条山东省邮电管理局是本省邮电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市(地)、县(市)邮电局是本辖区邮电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第七条各级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及其分支机构应坚持人民邮电为人民的服务宗旨, 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电通信服务。第八条各级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的专用通信统一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并提供服务。各部门、单位的专用通信应服从当地邮电通信主管部门的管理。第九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第十条在邮电通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制止、检举、揭发破坏邮电通信设施、危害邮电通信安全行为的有功人员,由人民政府或邮电通信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邮电通信主管部门编制邮电通信发展规划和邮电通信建设专业规划, 并将其分别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在资金、物资等方面支持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 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对邮电通信建设的城市综合开发费和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予以减征、缓征或免征。第十三条乡镇至行政村的集体所有电话, 由县(市) 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按国家统一技术标准自行建设,县(市) 邮电通信主管部门代管。行政村自办的电话交换点,由行政村领导,业务技术上由县(市)邮电通信主管部门代管。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改建住宅区、工矿区的, 建设单位应将邮电局、所建设纳入统建配套范围, 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投资、同步建设。邮电局、所建成后, 建设单位应按成本造价转让给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并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城市综合开发区内邮电局、所的建设和转让,按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城市新建、改建办公楼、居民住宅楼及其他公共建筑物的, 应预设电信管线和在地面层设置信报收发室或安装标准信报箱( 信报箱群),所需经费列入该项工程总投资。前款所列建筑物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应有当地邮电通信主管部门参加。城市已有的住宅楼尚未安装标准信报箱( 信报箱群) 或未设置收发室的, 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或管理单位负责安装或设置, 并承担安装费用。第十六条新建、改建公路、铁路、桥涵、隧道、水利、城市道路等工程, 需要敷设电信管道或其他通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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