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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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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1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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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880628( 颁布时间) 19880801( 实施时间)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8 8年6月28 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经费第六章奖惩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基础教育, 提高全省人民的素质, 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义务教育分为两个阶段, 初等教育阶段的学制年限为六年或五年, 初级中等教育( 含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阶段的学制年限为三年或四年。第三条本省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是: 城市的市区和县城所在镇, 1990年实现初等义务教育, 1993 年实现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农村分为下列三类地区实现义务教育: 经济条件和教育基础较好的乡(镇), 1993年实现初等义务教育, 1996年实现初级中等义务教育。经济条件和教育基础一般的乡(镇), 1996年实现初等义务教育, 2000年实现初级中等义务教育。经济条件和教育基础较差的乡(镇), 2000年实现初等义务教育, 2005年实现初级中等义务教育。鼓励各市区、城镇和乡(镇) 创造条件提前实现上述目标。因有特殊困难,未能在规定年限内实现初级中等义务教育的,经县(市、区) 人民政府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推迟。第四条各地宣布全面实施初等或初级中等教育阶段的义务教育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办学思想端正,符合《义务教育法》对培养人才的要求; (二)学校教师具备规定的资格,数量足够,专业结构合理; (三) 学校的经费、校舍( 含住宿生的宿舍和体育运动场地)、教学设备、仪器和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符合规定的标准。前款条件除经费外,其余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标准。第五条城市以区为单位, 农村以乡(镇) 为单位, 在具备实施义务教育必备的办学条件后, 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 由当地人民政府宣布在本地区全面实施初等或初级中等教育阶段的义务教育。第二章管理第六条实施义务教育工作, 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 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职责, 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义务教育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制, 并作为政府负责人政绩考核的内容。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义务教育的经常性工作。第七条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本地区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并接受检查监督。第八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 应在新学年开始时入学, 接受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须使儿童推迟至七周岁入学的,由县(市、区) 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因疾病等特殊原因需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儿童、少年, 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 当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招用应该接受初等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就业。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宣布全面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的地区,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招用适龄少年就业。第十条盲、聋哑、弱智等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