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TTMSHHJ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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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六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而低于;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而低于。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而低于。
列表如下: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
<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
≥<;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
二级低视力
≥<
《注》:
,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列表如下: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
一级
>90(好耳)
<15
二级
71-90(好耳)
15-30
三级
61-70(好耳)
31-60
四级
51-60(好耳)
61-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级别
语音清晰度(%)
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
<10%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
10-30%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
31-50%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
51-70%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智力残疾标准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
分级
IQ(智商)范围*
适应行为水平
重度
一级
<20
极度缺陷
二级
20-34
重度缺陷
中度
三级
35-49
中度缺陷
轻度
四级
50-69
轻度缺陷
《注》:
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肢体残疾标准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