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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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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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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2004 年修正本) 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2004 年修正本) ( 199 7年8月22 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 8年3月31 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 2003 年 12月 23 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 4年5月28 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 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 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公共设施、防空设施、各类管线等建(构) 筑物工程和园林绿化、矿藏的开采等工程。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贯彻下列原则: (一)控制中心城区发展规模,合理发展卫星城镇和小城镇,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二) 统筹安排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 保护耕地、节约用地, 各项建设尽量利用荒地; (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创造优美、协调的城市环境; (五)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文物古迹; (六) 从实际出发, 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 并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第六条城市规划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第七条市、县(市) 、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 推广先进技术, 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保证城市规划所必需的经费。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县(市) 、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九条市、县(市) 、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承办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 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的管理, 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的查处工作。县(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的查处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决定由其他行政机关负责查处城市规划违法行为的,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县(市) 、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三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十二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 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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