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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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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111125( 颁布时间) 20120101( 实施时间)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45 号( 文号)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201 1年11月25 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第三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第四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已于 2011 年 11月 25 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 2 年1月1 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 年 11月 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层法律服务,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是指依据本条例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本条例所称基层法律服务所, 是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 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通过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宣传法律、法规,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第七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品行良好;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四) 具有一年以上法律职业经历或者在法律服务机构实****满一年以上; (五) 经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考试合格或者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规定的成绩。第八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 应当向区县( 自治县) 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 (三)实****单位出具的实****鉴定表; (四) 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出具的考试合格材料或者国家司法考试成绩证明; (五)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本所执业的证明。第九条区县( 自治县)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执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 向申请人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有关法律服务执业证书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条件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取得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后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吊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第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只能在一个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