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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1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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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黑龙江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20060819( 颁布时间) 20061001( 实施时间)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2号( 文号)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第四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第五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和纠纷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0 6 年8月 19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10月1 日起施行。 199 3年9月17 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同时废止。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 年8月 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 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修工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本条例所称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第四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农垦总局、分局、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管理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规范、标准; (三)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四)对下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层级监督和业务指导; (五)组织建设工程质量执法检查; (六)巡查、抽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 (七)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八) 调解在建建设工程和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纠纷, 受理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 (九) 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活动, 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及人员资格考核工作,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依法查处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建设工程采用先进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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