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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交流会交流材料
物业管理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交流会交流材料
公共管理:物业管理的根本属性
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管理学部 黄安心
摘要:本文主要从理论上对物业管理的公共管理属性与经营属性进行辩析,以认清物业管理的根本属性——公共管理属性。然后分别从国外物业管理理实践活动的内容以及香港、大陆的物业管理主体演变发展趋势等方面,进一步实证地分析了物业管理的公共管理属性显现过程。
关键词:物业管理 根本属性 公共管理 辩析
一、物业管理性质界定的重要意义
在我国早期的物业管理实践中,政府在行政法规中对物业管理的性质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甚至对“物业管理”术语都没有作出明确的定义。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新建小区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管理”术语作了相当于物业管理的定义的解释:“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管理(以下简称小区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对“物业管理”术语的定义一般也都是从狭义的角度来定义的,并且各自的表述都有差异。例如《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活动。”而《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则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对物业所进行的养护、维修管理和为业主、房屋使用人提供的服务。
”由于物业管理深入到千家万户,牵涉到方方面面,对“物业管理”术语作出一个科学的定义难度相当大,有的地方则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时,回避对该术语作出定义。如《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立法者基于慎重起见,都未对“物业管理”术语下定义。新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指出:“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这些定义都表明了物业管理的主体、物业管理内容,但没有阐明管理性质,即管理的宗旨、管理方式、产品性质等。在此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在开展物业管理工作时,基于什么管理逻辑并不清楚,只有各行其是。
与此同时,当前在理论界在物业管理的性质上仍有争议,主要有两种看法,一种看法认为物业管理是公共行政管理;另一种看法认为是私人管理即经营性管理。笔者认为这两种看法都有偏叵。这两种看法对物业管理服务实际工作影响很大,前者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导向,忽视物业区域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公共利益,使管理者倾向传统的“房管所式”的行政管理模式,一方面使“管”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方式盛行,不能体现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区域(如住宅小区)本位特性。在倡导业主至上的今天,这种 “管制”方式显然不合时宜,有人甚至于因此提出“物业管理”名称都要改为
“物业服务”,就因为其中有一个“管”字,虽然从管理学理论上讲,这种说法不值一提(因为服务只是管理的一种方式而矣),但可足见其影响。另一方面使管理者不计成本,经费上更加依赖于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独立经营更加困难,很难实现物业管理与开发建设分业经营的目标。
后者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导向,使管理者倾向于私域管理模式,这可能囿于物业管理企业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商)组建或控制的背景,且大多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商)投资经济活动的一个营销要素而矣。一方面使“榨” 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方式盛行,表现为:或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商)合谋,损害业主利益,或乱收费,乱涨价等增加自身利益的行为,另一方面尽可能提供少的服务产品、降低服务质量以降低成本。这都造成“分业经营”背景下使管理者与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的关系紧张,物业公司从根本上面临生存危机。因此非常有必要对物业管理性质做出恰当的界定。
二、物业管理的公共管理属性的理论分析
1.物业管理具有公共管理的根本属性,但不排斥处于补充性地位的私人属性
在界定物业管理性质之前,有必要首先认识一下公共管理的性质。公共管理包含着两方面要素即:管理性与公共性。从管理性分析,法约尔早就指出,为实现管理中的高效,需要通过“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手段,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从公共性分析,对社会公共事务实施管理的主体(政府与非政府公共组织),他们拥有着公共权力,承担着与企业目标不同的公共责任。这些目标是有效公平地向民众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为了实现目标,公共组织需要不断制订与实施,旨在有效增进与公平分配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