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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消防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消防条例 2010 年5月 14 日上午, 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重庆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审议表决。人大常委会委员参会 59 人,《重庆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以 57 票赞成、 2 票弃权的高票获审议通过,并决定于 2010 年9月1 日起正式施行。近年来,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职能转变,消防工作在职责落实、安全监管、隐患整改、行政处罚、队伍建设等方面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特别是《消防法》重新修订实施后,原《重庆市消防条例》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重庆消防工作发展的需要。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消防法》, 保持法制统一, 切实解决制约重庆消防工作发展的机制性、体制性问题, 重庆市于 2008 年 11 月初全面启动了《条例》的修订工作。市人大、市政府和公安机关高度重视, 建立了多部门联动立法工作机制,通过立项、修订、调研、论证等立法程序,历时 19 个月, 科学研判, 果断决策, 积极应对, 反复研究, 终获通过。新修订《条例》有十大主要变化,一是细化了社会主体消防职责;二是改革了消防安全监管模式; 三是破解了个人违法的监管难题;四是规定了提高“四个能力”建设内容。新《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了公安部“防火墙”工程方案精神, 将加强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的内容纳入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中进行明确规定,为重庆市构筑“防火墙”工程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五是健全了火灾风险责任机制。增设了大型商场、酒店等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安全的需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为加大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行力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六是增加了公共交通行业防火措施。新《条例》充分借鉴《深圳特区消防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的经验, 增加了公共交通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内容, 首次明确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完善防火措施, 其从业人员应当提高引导疏散乘客逃生的能力; 七是增加了在建工程消防监管措施; 八是完善了减低火灾风险的举措;九是增加了消防技术服务原则规定;十是完善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机制. 据悉, 新修订后的《重庆市消防条例》共6章 70条, 分为总则、消防职责、火灾预防、灭火救援、法律责任和附则。《重庆市消防条例》的重新修订施行, 适应了新《消防法》和重庆市消防工作发展和建设平安重庆的实际需要, 对于完善重庆市地方消防法律体系, 解决消防工作突出问题,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保证社会消防安全,促进社会经济稳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重庆市消防条例 2010 年5月 14 日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于 2010 年9月1 日起正式施行。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消防工作,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市、区县( 自治县) 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 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铁路、民航、航运、森林的消防工作由其专业公安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每年 11月9 日为本市消防活动日。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统筹城乡消防发展, 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 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三)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四) 制定消防宣传计划, 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五)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并根据消防工作需要配备消防装备; (六)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并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