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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制度(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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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制度(试行)
(2000年3月6日 山东省技术监督局 鲁技监监发[2000]028号)
1目的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的管理, 保证产品质量鉴定工
作质量,提高产品质量鉴定工作效率,根据《产品质量仲裁检验 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质量鉴定组织 单位组织实施的产品质量鉴定工作。
术语
产品质量鉴定 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
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 组织专家对质量争 议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申请人 是指有权申请产品质量鉴定的司法机关、仲裁
机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处理产品质量
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或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质量鉴定组织单位 是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承担
质量鉴定组织实施工作的单位, 可以是质检机构,也可以是科研
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
专家组是指由质量鉴定组织单位聘请的三人以上单数 专家组成的,为完成某一特定质量鉴定任务而建立的临时工作机 构。
职责
管理和监督,受理产品质量鉴定申请,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
质量鉴定组织单位负责质量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可 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委托直接受理指定产品的质量鉴定申请。
5 内容和要求
申请、受理和委托
一般程序
申请人应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管理处 (以下简
称受理机构)提出质量鉴定申请。申请人申请质量鉴定应有书面 委托书,并应填写《产品质量鉴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格式见
附表1)。《产品质量鉴定申请、受理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
申请人,一份交质量鉴定组织单位,一份留存备查。
受理机构承办人员应在验明申请人资格符合规定的 基础上,认真听取申请人的情况介绍, 仔细审阅申请人提供的有 关资料,全面、详细地了解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必要时,可邀请 拟指定的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的有关人员共同参与。
申请人及申请事项不属于《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 况的,承办人员应填写 《产品质量鉴定申请、受理通知书》中 的有关内容,报请受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受理。
申请人及申请事项属于《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况 之一的,不予受理。
申请人持 《产品质量鉴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到
指定的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双方签订《产品质量鉴定委托协议书》
(格式见附表2) o
简易程序
为了体现质量鉴定工作的便民和效率原则,省质量 技术监督局指定部分有能力的单位作为指定产品的鉴定组织单 位,并委托这些单位可以直接受理被指定产品的质量鉴定申请。
受委托单位受理质量鉴定申请后,应将 《产品质 量鉴定申请、受理通知书》报省局备案。
专家组的组成
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组织三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质 量鉴定专家组具体实施质量鉴定工作。
专家组的成员应当优先从山东质量检验协会产品质
量鉴定专业分会专家成员中选聘, 也可以从其他具有高级技术职
称、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 质量鉴
定组织单位聘请质量鉴定专业分会专家成员以外的人员的, 应索
取相关资格证明。
鉴定组织单位应将拟聘请的专家情况书面通知 (格
式见附表3)申请人,并由申请人对是否申请专家组成员回避予 以书面确认。申请人申请专家组成员回避的, 专家组成员是否回
避由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决定。
质量鉴定的实施

专家组负责制订质量鉴定实施方案,独立进行质量
鉴定。对方案中需要申请人或争议双方当事人配合的, 应事先通
知申请人。
专家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质量鉴定有关的资料 ;
直接或通过申请人向争议双方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 ;
现场勘验;
提出质量鉴定意见。
专家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正确、及时地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解答申请人提出的与质量鉴定有关的问题 ;
遵守鉴定工作纪律和保守秘密;
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
现场勘验
质量鉴定需要查看现场,对实物进行勘验的,至少 应有两名以上的专家进行。申请人及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场, 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争议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不到场的, 不影响现场勘验的进行,但应当由申请人提供同意勘验的书面意 见。
现场勘验期间,专家组成员不得向争议双方当事人 发表与鉴定结果有关的言论。
现场勘验情况应予以记录(格式见附表4)。
产品检测
质量鉴定需要做检验或者试验的,专家组应当优先 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机构进行;没有上述检验机构时,可以委托通过计量认证的检验 机构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