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和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的
管理,推进资质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根据"可北省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细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过资质审查,已经取得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统一印制并经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资质证书》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是指:构成及影响企业资质的自 有流动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情况、开发业绩、工程质虽、诚 信经营水平等发生明显变化,已经高于或低于原定资质等级标 准,由企业资质管理机关实施的对其资质等级晋级或降级,对其 开发范围扩大或缩小的管理。
第四条 企业资质升级、降级及开发范围的变更实行公告制, 公告可定期、不定期在本地媒体或市房产局政务网上发布。发表 公告由企业资质审批机关进行。
第五条 企业资质等级的升级、降低和开发范围的变更,应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办理,资质到期前 60天,开发
企业管理科将提前告知企业并出具’资质到期告知书’,否则,依据
“动态管理办法”处理。企业营业执照变更后, 应在30日内到市房 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资本、经 营地址变更手续,市局有关科室会同稽查大队对开发企业将实行 定期巡检制度,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在巡检中,对违反
77号令及省政府令者,将对企业告知、限期整改、处罚;对由于 开发能力与资质不符,不具备所规定的开发范围,或由此造成工 程质虽事故、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集体上访并造成 恶劣社会影响等问题的,整改或降级工作随时进行。
第六条 企业所在行政主管部门如发现企业的《资质证书》 有疑问,有责任对该企业的资质进行核查并向上级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反映。
第七条 除企业资质审批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任何部门 在处理与开发企业有关的问题,不得扣押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凡 涉及资质等级问题时,必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部门负责 处理。
第二章企业升级
第八条资质升级包括资质晋级、转正以及被降级企业恢复 等级。晋级,是指企业的资质等级由其现等级上升至一个等级, 晋级企业必须是连续两年资质检查合格,转正是指企业的资质等 级由暂定级转为正式级,转正企业必须是当年资质检查合格、诚 信等级为A级及其以上的企业。
第九条 一级企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二、三级企业 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四级和暂定企业由市住房保障和房 产管理局审批;凡符合升级条件、标准的企业,应向企业注册地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供企业诚信经营报告,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 出具诚信证明后方可向省厅(部)报卷,否则省厅将不予受理。 四级和暂定企业,填报电子文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提交原资质证书和纸质卷宗,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批。
第十条 企业在经营业绩、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数、工 程质虽提高、无违法违规和不良记录的前提下,资质条件均达到 上一等级标准的,可上升一个资质等级。
第^一条 在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中,合并、兼并其它企业 (
位)后,构成资质等级的因素发生变化, 按资质标准已符合上一级
要求的企业,其资质开发范围一年内不变,一年后,由企业提出 申请,资质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由于企业自身条件与资质标准要求差额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