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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fy3986758 2016/6/1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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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40428( 颁布时间) 20040601( 实施时间)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47 号( 文号)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第三章安全运营管理第四章应急和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等五十九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的规定本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损坏的, 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 2004 年4月 20 日市人民政府第 2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04 年6月1 日起施行。二 00 四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 保障安全运营, 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关活动的,均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第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指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以下简称运营单位) 落实安全运营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 对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负有宣传教育、协助组织抢险救援的职责。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 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 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第二章建设与运营的衔接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应当确定列车运行、调度指挥、运营辅助系统、维修保障系统和人员组织等内容并经过运营安全论证,系统功能应当符合安全运营需要。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的设计、安装、建造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向运营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和相关资料, 并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 对设备、设施进行调试和安全测试。试运行期不得少于 3 个月,并不得载客。第九条试运行合格的,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并依法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移交运营单位投入试运营。试运营期间,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调试, 试运营期不得少于 1 年。试运营期满, 设备、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 可以投入正式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 30 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安全运营管理第十条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禁止在地面轨道线路弯道内侧建造影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种植影响行车了望的树木。第十一条严格控制可能影响安全运营的作业。确需进行下列可能影响安全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