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3
文档名称:

出租车管理条例。.doc

格式:doc   页数:1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出租车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ffy51856fy 2016/6/15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出租车管理条例。.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出租车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来源: 农林城建立法处匿名更新日期: 2009-6-11 浏览次数: 5376 【返回首页】【打印本页】【关闭窗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 规范出租汽车市场营运秩序, 提高服务质量, 维护乘客、经营者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除阿城区、呼兰区以外市区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第三条(名词)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利用小型客车, 按照乘客需求提供客运服务, 并按照行驶里程或者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第四条( 管理原则) 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应当坚持总量调控、公平竞争、规范经营、优质服务、方便公众的原则。第五条( 实施主体)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出租汽车客运行业日常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工商、公安、财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工会、协会)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工会组织,调解劳动纠纷,维护驾驶员合法权益。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协会章程, 为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以下统称经营者) 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和自律管理。第七条(规划编制)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出租汽车市场需求,编制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扶持政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出租汽车市场变化,对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鼓励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手段, 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鼓励出租汽车企业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九条( 资质管理)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 出让期限为 8 年。企业和个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一车一权制度。第十条(特许经营)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出租汽车经营权采取招标方式出让的,应当将安全、服务质量、运营成本作为主要条件。具体出让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企业许可条件) 企业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登记; (二)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办公和停车场所; (三)具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 (五)具有相应购车资金或者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 (六) 具有与经营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安全和经营管理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个体许可条件) 个体经营者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登记; (二)具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三)具有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或者相应购车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核发证件)出租汽车经营权招标、拍卖活动结束后,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 与中标者或者买受人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协议, 核发《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和《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应当凭《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到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营运车辆核验, 为车辆安装标志灯、计价器、空车待租标志, 张贴租价标签, 喷印经营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等, 并领取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出租汽车营运证》。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后 7 个工作日内办结。第十四条(人员许可条件)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经历 3 年以上,近3 年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明; (三) 男性在 60 周岁以下, 女性在 55 周岁以下,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无职业禁忌症; (五) 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人员资格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委托管理) 出租汽车个体经营应当实行委托管理制度。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应当自主选择经考核合格以上等级的出租汽车企业实施委托管理,并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六条( 转让规定) 经营者需要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 应当与受让方共同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对受让方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 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 自受理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转让的决定。转让后的经营期限为原经营者剩余的经营期限。第十七条( 企业变更规定) 出租汽车企业合并、分立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禁止以企业合并、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