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85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海关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 2003年2月28日通
过,现予公布,白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3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2003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关衔等级的设置
第三章关衔的授予
第四章关衔的晋级
第五章 关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关队伍建设,增强海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感、 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海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 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海关实行关衔制度。海关总署、分署、特派员办公室、 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和办事处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授予海关关衔。
海关缉私警察实行人民警察警衔制度。
第三条 关衔是区分海关工作人员等级、表明海关工作人员身份 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海关工作人员的荣誉。
第四条 海关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等级编制关衔。
第五条关衔高的海关工作人员对关衔低的海关工作人员,关衔 高的为上级。当关衔高的海关工作人员在职务上隶属于关衔低的海 关工作人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海关总署主管关衔工作。
第二章关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海关关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 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
(二) 关务监督:一级、二级、三级;
(三) 关务督察:一级、二级、三级;
(四) 关务督办:一级、二级、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