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9 年 03月 10日 16时 01分 978 主题分类: 工商行政“招标投标”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 2009 年2月 17 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 27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9 年4月 1 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王正伟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招标项目的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办法。其他规章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建设、财政、交通、水利、卫生、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相关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监察、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第五条达到本办法规定数额标准的招标项目,必须在政府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投诉。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履行下列招标投标工作职责: (一) 按照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规章制度,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评标专家的遴选、评审、回避制度,建立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并与市、县(市) 和行业评标专家库联网运行, 监督管理评标专家及评标活动; (三) 对必须招标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并核准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 (四)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五)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第八条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行下列规定: (一)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二) 水利、交通、商务、工业与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 分别负责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三)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和药品集中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四)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行政管理权限, 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第九条从事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 其资格分别由自治区建设、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经其依法认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并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第十条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执法监督部门,应当公开招标事项核准、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等信息, 并及时对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行为记录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告。第十一条各有关执法监督部门应当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可以依法暂停项目的执行或者暂停项目资金的拨付。第十二条监察机关和招标投标相关执法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公正、高效地受理投诉并查处违法行为。第十三条自治区和设区的市设立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 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是政府为招标投标当事人、中介机构、相关执法监督部门无偿提供公共服务的专门机构, 是政府设立的综合招标投标有形交易市场。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十四条中央驻宁单位、自治区所属部门、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 在自治区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进行。设区的市和没有设立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的县(市、区) 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招标投标的活动,在设区的市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进行。第十五条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及相关执法监督部门提供场地、设施和相关服务; (二) 建立和完善网络信息管理系统, 为招标投标当事人提供信息化服务; (三) 向社会公开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四)管理招标投标文件档案,并提供相关档案查询服务; (五) 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调查; (六)负责招标投标的统计、分析工作; (七)建立招标投标信誉档案; (八)其他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