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XX市货币化安置凭证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和城乡新社区集 聚建设对象的合法权益,丰富补偿安置模式,根据《XX市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XX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 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和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权益保护价补偿置换,符合安置 凭证补偿条件的,适用本办法。
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中,经过交易的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每户保留一套自住的权益面积,不得用于权益保护价补偿置 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化安置凭证(以下简称"安置凭 证”)具体分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凭证和新社区集 聚建设权益保护价安置凭证两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凭证是指在房屋征收的实 施过程中支付给房屋被征收人,以补偿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票据 式凭证。
新社区集聚建设权益保护价安置凭证是指在集聚建设的过 程中,抵缴高层公寓购房款后,支付给集聚对象以补偿其可置换 权益面积价值的票据式凭证。
第四条 市城管委负责安置凭证的印制、发行、核销和协调 管理等工作,并商相关部门参照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安置凭证 申领、核销等具体管理制度。同时负责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货币化安置凭证补偿的业务指导、部门协调。市征收办为房屋征 收货币化安置凭证补偿的实施单位,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 币化安置凭证的申领、登记、发放、兑现和补发等工作。
市社区建设办负责集聚建设权益保护价补偿安置的业务指 导、部门协调等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向市城管委申领相应的安 置凭证。市社投集团为集聚建设权益保护价补偿安置的实施单 位,负责集聚建设权益保护价补偿安置凭证的登记、发放、兑现 和补发等工作。
市财政局、城投集团、社投集团按各自职责负责房屋征收货 币化补偿安置资金及集聚建设权益保护价补偿资金的筹集。市监 察局、财政局、审计局负责货币化安置凭证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安置凭证应注明面值、可使用价值、使用有效期限、 未经使用安置凭证兑现时间和期满可兑现金额等。
面值是指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或集聚对象的可置换权益 面积价值;可使用价值,是指安置凭证用于购买商品房或缴纳土 地出让金时可抵用的金额,包含面值及按规定给予的相应补助部 分;可兑现金额,是指未经使用的安置凭证在期限届满后由补偿 安置实施单位予以兑现的金额。
第六条安置凭证分票据联和存根联,存根联由补偿安置实
施单位留存。
第七条 安置凭证面值分为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10万元和填写式(适用于10万元以下)等五种。安置凭证在发 放时,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或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对象根据 实际需要,可选择具体的多张安置凭证面值组合。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或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对象初始 取得安置凭证时,补偿安置实施单位应将所有者姓名、身份证号 码、金额、有效期限等内容进行登记。
第八条安置凭证仅限经登记的所有人及其直系亲属使用, 使用时需取得所有人一致同意。
除下列情形外,安置凭证不得变更所有人:
(一) 安置凭证所有人死亡的;
(二) 司法裁判的。
第九条因安置凭证所有人死亡需变更所有人的,应向补偿
安置实施单位申请办理所有人变更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 变更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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