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编号: JXGQ-NBDQHTZ-003
股权收购协议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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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738号2幢232室
法定代表人:曲寅军
乙 方: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丙 方:宁波东钱湖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住 所:宁波市鄞县大道东钱湖段211号
法定代表人:钟俊
丁 方:宁波东钱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住 所: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茗湖山庄
法定代表人:李光良
鉴于:
1、甲方作为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编号为JXGQ-NBDQHTZ-001的《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宁波东钱湖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作为资产管理人设立“【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宁波东钱湖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人按照资产委托人的指令,。
2、根据甲、乙、丙三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JXGQ-NBDQHTZ-002的《增资扩股协议》的约定,甲方将依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交付委托资金的情况对丙方进行增资扩股,拟增资扩股资金额为人民币捌亿伍仟万元整(¥850,000,),新增注册资金分两期实缴,其中第一期实缴叁亿陆仟万元整(¥360,000,),第二期实缴肆亿玖仟万元整(¥490,000,)。增资完成后,甲方(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股权,%股权。
3、甲方上述持股期间为5年,甲方投资到期日为自甲方将上述首期
叁亿陆仟万元整增资扩股资金转入丙方账户之日起计算满5年之日。丁方承诺投资期届满之日内分期无条件平价收购全部甲方以资产管理计划资金对丙方进行增资所对应持有的丙方股权(以下称“标的股权”)。
现就以上内容四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 标的股权
标的股权指甲方依据《增资扩股协议》对被投资公司进行增资而持有的被投资公司的相应股权。
甲、 乙、丙、丁四方确认,本协议中所涉股权的收购价款、甲方对股权的持有期限以《增资扩股协议》所附附件《增资确认书》中载明内容为准。《增资确认书》所述甲方对股权的持有期限为本协议核算收购款的计算标准。
第二条 标的股权的收购价款计算
标的股权的收购价款等于甲方增资实际缴付给丙方的增资款金额,投资期限具体以《增资确认书》约定为准。
甲方投资到期日为《增资确认书》中所指的股权持有期限届满日,但丁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收购价款的,则支付日即为同等数额的甲方投资款项到期之日。
第三条 股权收购价款的支付
丁方应按下表所列支付股权收购价款,具体安排如下:
支付时间
支付金额
首笔新增注册资金认缴款到位后的第三年
壹亿柒仟万元
首笔新增注册资金认缴款到位后的第四年
叁亿元
首笔新增注册资金认缴款到位后的第五年
叁亿捌仟万元
总计
捌亿伍仟万元
若丁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股权收购价款,则甲方有权要求丁方无条件承担补足支付的义务并有权向丁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为:违约金额=应付未付的股权收购价款金额×股权维持费率 [%]×(逾期天数/360天)×200%。该违约金的支付不意味着免除丙方支付股权维持费的义务。
在股权投资期限届满之前,若发生丙方股权或资产存在重大兼并重组等事项严重影响甲方执行本次资产管理的,甲方可要求丁方提前收购甲方持有的丙方全部股权,丁方提前收购甲方持有的丙方全部股权收购款总额为扣除已支付部分后的全部剩余股权收购价款。
第四条 股权收购价款的付款及收款账户
丁方受让甲方持有标的股权收购的专项资金监管账户的信息如下:
户 名:宁波东钱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收购资金专户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钱湖支行
账 号:
丁方应于本协议约定的股权收购价款支付时间前1个工作日,将当期应支付的股权收购价款划入上述监管账户。鄞州支行:是否要提到东钱湖财政?该笔收购款项实际为东钱湖财政资金
(下款中已经提到了丁方指定第三人付款的具体要求,此处不需要指明东钱湖财政)
丁方承诺,前述全部股权收购价款由其及时足额支付至甲方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丁方指定第三方支付股权收购价款的,应要求第三方付款时注明款项用途为“支付宁波东钱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收购宁波东钱湖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股权价款”。甲方收到该等款项,即视为丁方履行支付相应的股权收购价款的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