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设工程征用土地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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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建筑工程征用土地合同
建筑工程征用土地合同
签订合同双方:征用土地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被征土地单位 ,以下简乙方。
根据 (审批权力机关)批准的 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和工程选点报告等文件,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经甲方向征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和县(或市、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经甲乙双方实地查看。反复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 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
甲方征用乙方土地共菜地亩,坟地亩,宅基地亩,林木亩,共有树木株,所征土地东起,南起 ,西起,北起。
二、 征用土地的各类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根据 类耕地(包括菜地)按该地年产值的倍(一般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的补偿。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与补偿(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原等的补偿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办法执行;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还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
2、根据该地年产值的 %补偿,所征土地上的水晶、林木、水塘等附着物资按 办法补偿。房屋的补偿办法另订拆迁合同,乙方人员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以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强建的设施,甲方一律不予补偿。3、各类耕地的年产值按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均亩产大米为 斤,每斤计价 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 元,旱地按平均亩产玉米(或小麦) 斤 ,每斤计价 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元,菜地按平均亩产大白
菜 斤计算,每斤计价 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 元。
4、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乙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征地前农业人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共计 人;甲方对乙方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所争耕地每亩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十倍);征用宅基地不付安置补助费(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原等的补偿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标准计算)。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实地勘验征用地界,订立永久性界桩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或商定于某段时期内几次)支付全部各类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共 元(其中,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付款均通过建设银行转账托付。
三、 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
甲乙双方按照人民政府的规定,根据被征土地的亩数,向 人民政府呈递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的申请报告。实际减免量以 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为准。
四、 安置办法
乙方因被征用土地造成农业剩余劳力,甲方应向有关单位联系,采取以下第 项办法解决:1、 发展农业生产。甲方协助乙方改良土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
在可能和合理的条件下,经县、市土地管理关批准,适当开荒,扩大
耕种面积;也可由甲方结合工程施工帮助造地,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
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
2、 发展社队工副业生产。在符合国家有关条件下,甲方帮助乙方因地制
宜,兴办对国计民生有力的工副业和服务性事业,但要从安置补助费
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
3、 迁队或并迁。土地已经被征完的生产队,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阻止
迁队;也可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附近生产队合并,甲方要积极为
乙方迁队或并对创造条件。
(按照上述途径确实安置不完的剩余劳动力,经 省自治区
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劳动计划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可以安排到
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
位;甲方如有招工指标,经 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
统一,也可以选招其中符合条件当工人,并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安
置补助费。乙方的土地被征用完,又不具备迁队、并队条件的,乙方
原有的农业户口,经生活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转为
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乙方原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得的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社队商定处理,用于组织
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
乙方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兴建生产、生活设施所需建设物资,社
队能够解决的,由社队自行解决;社队不能解决的,由当地政府协助
解决;地方无法解决的少数统配部管物资,经县(或市)土地管理机
关审查核实后,由甲方随同建设项目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分配,物资价款由乙方支付。
五、 甲方的责任
1、 甲方征用土地上有青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