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1765543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1765543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__J89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监督管理丄作。市规划、建设、财政、物价、发改、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笫二章宅基地规划和计划管理
笫五条各村应加快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建设、国土、发改等部门指导各村的建设规划编制修订和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监督实施。
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笫六条
(一) 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数量和用地总规模的原则;
(二) 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三)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
笫七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不再审批宅基地应按规划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第八条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完以前不得扩大村庄规模。
笫九条农村村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在年度计划指标中分配一定数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并依法逐级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笫十条农村村民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设住宅的应按'‘占多少星多少”原则山村民委员会负责开星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验收。没有条件开星或开星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用地者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开星费并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第十一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积限额应符合下列标准:(一)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二) 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三) 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四)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村庄规划建设的宅基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村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第三章宅基地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二) 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 因国家、集体建设项LI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 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五) 市级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