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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财务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工程科学研究院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结合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规范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工作包括: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开展会计核算,强化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净资产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编制财务报表及财务分析,实施财务监督等,并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财务人员依照国家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开展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仿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院长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财务管理的效果负责。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六条 院设财务审计处(以下简称“财审处”),院各项财务活动在院长的领导下,由财审处统一管理。
第七条 财审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工作岗位并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兼任计算机维护工作;出纳人员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财审处处长不得兼任出纳工作;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内部审计工作;记账人员不得兼任采购员和保管员工作;审核记账人员不得兼任软件操作人员的输入工作;电算维护、电算审查、软件开发人员不得兼任电算主管、软件操作、审核记账、数据分析人员的工作。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八条 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时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及单位和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教育活动。
会计人员应当努力钻研业务,具有适应所从事工作要求的知识和技能,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熟悉本单位业务流程和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积极参与预测、决策,参与管理,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热爱本职工作,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会计人员应当具有鲜明的服务意识,文明的服务态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 会计人员的基本职权:拒绝接受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并向
主管院长、院长报告;退回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并要求按规定更正、补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或者拒绝办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规定的会计事项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院长、主管会计工作和分管实物的行政副职的亲属不得担任院财审处处长。财审处处长的亲属不得在院财务机构中从事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审处处长监交;财审处处长办理交接手续,由主管院长监交。
接替人员到任开始接管移交人员会计岗位之日为会计交接基准日,移交人员负责会计交接基准日之前(不含本日)已受理会计事项的处理,接替人员负责会计交接基准日之前移交人员未了的和会计交接基准日之后发生的会计事项的处理。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 院根据《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准确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满足国家预算管理、单位内部管理及有关各方了解单位财务状况的需要。会计核算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