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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他人打人致死并资助逃跑如何定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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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他人打人致死并资助逃跑如何定性.doc

上传人:学习好资料 2021/7/6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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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指使他人打人致死并资助逃跑如何定性
  基本案情
  
  陈某违法开了一家地下赌场,收入颇丰。刘某见状,也开了一家,致使陈收入锐减。陈多次要求刘停开赌场,刘不从。陈怀恨在心。一日,陈指使手下的万某、黄某:“你们带些弟兄把刘某的场子砸了,若他不服,就教训一下他,不捶他小子的肉尕尕他是不肯收场的”。次日,万某、黄某邀约另外五人砸了刘某的场子。返回途中遇见刘某,万某等人围住刘某拳打脚踢,遭到刘的反抗。万某、黄某又拿出尖刀刺向刘某的腿部、肩部、背部等处数刀后逃匿。刘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事后,陈某在电话里责备万某、黄某不听招呼,把事情弄大了,并资助数万元钱让二人逃走。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构成故意***罪、窝藏罪。应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构成了聚众斗殴罪、窝藏罪,应数罪并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构成了寻衅滋事罪、窝藏罪,应数罪并罚。
  第四种意见认为陈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
  第一,以故意***罪处理陈某是不恰当的。陈某是这起案件的主谋人,他想伤害刘某的故意虽然很明显,但确没有要致刘某死亡的故意。这一点从“陈某在电话里责备他们不听招呼,把事情弄大了”也可以得到证实。而万某、黄某等人实际实行行为超出了陈某唆使的故意范围,造成了刘某死亡的结果。所以,陈某对超出唆使故意范围的“故意***”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以聚众斗殴罪处理陈某也是不恰当的。根据案情介绍,陈某主观上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客观上万某、黄某等人实施了聚众斗殴行为,陈某又是主谋、指使者,按共犯处理本没有什么问题。但由于本案的后果非常严重,已造成他人死亡结果,参与聚众斗殴的部分嫌疑人犯罪性质已经转化,很显然按聚众斗殴罪的主犯处理陈某太轻,有悖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以寻衅滋事罪处理陈某也有问题。万某、黄某等人在街上围住刘某拳打脚踢,虽然在行为方式上与寻衅滋事罪相似,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这个“他人”是不确定的对象,可以是认识的人,也可以是不认识的人。本案中刘某是他们事先确定要殴打的对象,且事出有因,不是无事生非、寻衅滋事的动机。所以本案不能以寻衅滋事定案。
  第四,陈某只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陈某的主观故意很明显,就是要通过暴力的形式控制或伤害刘某,迫使刘某停开赌场,实现他称霸一方、独家经营的目的。陈某虽有伤害刘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