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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黎明培训中心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培训中心定名为 新黎明培训中心”。
第二条 本培训中心由个人出资举办,以 股份制形式建立股东大会
相关专业为主要任务的中小学艺术、文化培训机构。
第三条 本培训中心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社 会道德风尚,以培养少儿艺术提高和文化课成绩提高为己任,理论教学与课堂实 践相结合,坚持诚信办学的宗旨,大力开展中小学艺术培训和文化课培训。
第四条 本培训中心自觉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鉴定 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培训中心地址:东莞市虎门镇连升中路 41号,邮编:523918。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培训中心办学的业务范围: 中小学生艺术课程培训、中小学生
文化课培训 。
第七条 本培训中心办学层次为: 在校中小学生节假日培训。
第八条 本培训中心办学对象为:中小学生。
第九条 本培训中心办学形式为:假期培训。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培训中心实行培训中心校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本培训中心举办者的权力与义务
1、 举办者具有如下权力:
(1)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教育主管部 门报请审批成立本培训中心的申请和方案, 及以后本培训中心重大变更事项方案。
(2) 决定本培训中心校长的任免和考核。
(3) 决定本培训中心行政机构设置。
(4) 监督本培训中心校长行使职权,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奖惩。对培训中心 校长实行期终审计制。
(5) 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培训中心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教学效果等教学 活动进行评价,以保证培训中心按照建设宗旨进行发展,确保培训质量,并维护 本培训中心声誉。
2、 举办者履行如下义务: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监督本培训中心遵纪守法、依法办学
(2) 提供举办本培训中心的启动资金和必要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
第十二条 本培训中心校长具有如下权力与义务:
1、培训中心校长具有如下权力: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管理本中心,执行本中心作出的
决议。
(2) 召集和主持培训中心工作会议。
(3) 检查中心工作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中心发展规划 和年度计划。
(4) 代表本中心签署有关文件。
(5) 决定本中心除校长和主任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任免,对本培训中心机 构设置,人员编制提出调整意见。
(6) 制定本培训中心的办学经费预、决算,合理计划使用办学经费。
(7) 健全、完善本培训中心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8) 行使本培训中心赋予的其他职权。
2、培训中心校长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办学,确保本中心的教学质量和 教学正常秩序。
(2)每年年初向中心股东大会汇报年度工作计划和中心长远规划的落实与调整 意见,及汇报当年的工作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本培训中心下设管理机构
本培训中心建设初期,拟设立以下管理和业务机构:
综合部(财务部):负责中心办公室的综合业务,负责财务工作,后勤服务 工作;
教务部:负责培训计划的制订与修改、组织培